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培養學生德、智、體、美等全面發展,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适用對象為按國家和省招生錄取在我院報到注冊,取得學籍的我院學生。
第三條 學院要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要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為核心,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要堅持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範管理行為,将管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 學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産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範,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五條 實施學生管理,應當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鼓勵和支持學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内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适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财産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注冊
第八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和其他有關證件在規定的期限到學院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的,應向學院招生就業辦公室請假,請假一般不超過兩周。學生因不可抗力原因如地震、台風、洪水等不能按期報到的,可在該因素消除後及時到校報到,并向學院招生就業辦公室說明理由,經核實後辦理入學手續。未請假或請假後逾期不報到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 新生報到時,學院招生部門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 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申請條件、保留期限和流程如下:
(一)因身體原因申請
因身體原因,需修養治療,暫無法按規定時間到校報到、學習的。保留入學資格期限為1年,如身體尚未恢複,可繼續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但累計最多不超過2年。
申請者需提供相關診斷證明并填寫《海南經貿職業技術學院新生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辦理,辦理流程按表中說明進行。
(二)應征入伍申請
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且被錄用的,按教育部 總參謀部《應征入伍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保留入學資格及退役後入學辦法(試行)》(教學〔2013〕8号)的要求和流程辦理。
(三)其他特殊原因申請
因家庭、生活、工作等特殊原因申請的,需向學院招生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海南經貿職業技術學院新生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招生部門審核後,提交相關材料到教務處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院招生部門申請入學,經學院招生部門審查合格後,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一條 學生入學後,學院在3個月内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複查。學院招生部門對學生錄取手續和程序、錄取資格、身份信息等進行複查;學生所屬二級學院根據學生的檔案對其政治、思想品德及身體狀況進行複查,并對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的學生專業水平進行複查;學院醫務室對新生進行健康複查。
複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院将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複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适宜在校學習,經學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六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内經治療康複,可向學院申請入學,由學院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校醫務室複核、招生就業辦公室審核合格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二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須按學院規定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者,須履行暫緩注冊手續,否則按違反學院紀律處理。未按學院規定交納學費和其他核定的雜費或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學生未請假或請假未準,逾期兩周以上(含兩周)不注冊的,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申請助學貸款或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注冊。
學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學生資助體系,保證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放棄學業。
第二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三條 學生須參加學院相關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學籍檔案。
第十四條 學生參加課程考核的資格由開課單位确定,教務處審核。畢業班學生的畢業實習、畢業設計(論文)資格和畢業答辯資格的取得由所屬二級學院确定,教務處審核。
第十五條 考核分為考試、考查和考核三種方式。具體方式根據相關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要求确定。課程考核辦法和成績管理詳見《海南經貿職業技術學院考試管理規定》、《海南經貿職業技術學院學生成績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第三節 轉專業和轉學
第十六條 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根據學院目前的專業狀況及辦學條件,為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學生應當在被錄取的專業完成學業。
(一)對具備以下條件者,可以提出校内轉專業的申請:
1.學生确有拟轉入專業的特長和興趣,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
2.學生入學後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院指定的醫療單位診斷确認,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學院相關專業學習的。
3.經學院認可,确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的學生。
(二)限制條件和要求
1.一年級學生,可以申請平級轉專業。
2.二年級學生,可以申請降級轉專業。
3.畢業班學生不能轉專業。
4.在校期間受過紀律處分者不能轉專業。
5.單獨招生學生不能轉專業。
6.招生試點項目學生不能轉專業。
7.藝術體育類專業學生不能轉專業。
8.學生轉專業除滿足上述有關條件外,還需同時滿足轉入二級學院的接收條件(接收條件由轉入二級學院确定)。
(三)辦理程序
1.學院轉專業集中辦理審批。
2.有轉專業意向且符合上述轉專業條件的學生,必須在規定時間内向所屬二級學院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海南經貿職業技術學院轉專業申請表》,經轉出二級學院和轉入二級學院簽署意見後送教務處審批,教務處審批完畢報學院分管領導批準。
3.申請轉專業的學生憑審批《海南經貿職業技術學院轉專業申請表》到有關二級學院辦理相關手續。
4.學生轉專業後,對原已修完的課程,按《海南經貿職業技術學院考試管理規定》和《海南經貿職業技術學院學生成績管理辦法》辦理。
5.學生轉專業,學院不保證轉入專業教材的供應但可協助辦理教材的征訂。
第十七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難,而無法繼續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不能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拟轉入學校相關專業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曆層次轉為高學曆層次的。
(四)通過定向就業、藝術類、體育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聯合辦學、試點項目等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
(五)未通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或未使用高考成績錄取入學的(含保送生、單獨考試招生、專升本、五年一貫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十八條 學生轉學,經轉出、轉入學校同意後,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跨省轉學經兩校同意後,報轉出地和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學生轉學的相關手續和要求按《海南經貿職業技術學院轉學工作細則》辦理。
第四節 休學與複學
第十九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屬下列之一者,可予休學。
(一)學生創業者需暫時中斷學業的。
(二)因傷、病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根據考勤,一學期請病假、事假或缺課累計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
(四)因某種特殊原因及困難等暫時中斷學業的。
(五)學院認為必須休學的。
學生本人申請休學的,由學生提出書面申請,學生所屬二級學院注明休學起止時間,做出意見,并經二級學院書記、院長簽字同意後,報教務處審批。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經學院批準可持續休學,如因創業休學者可延長保留學籍8年。學期結束前開始休學者,該學期按休學計算。
第二十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無論在軍隊工作時間多長,可保留學籍至退役後2年。退役後超過2年仍未辦理複學手續的,則不再保留學籍。
第二十一條 休學學生按學院規定的程序辦理休學手續後,應當離校,回父母或自己家庭所在地,學院保留其學籍。休學學生的戶口不變更,往返路費自理。學院不對學生在休學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休學期間不得返回學院上課考試。
學生在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即不參加獎學金、三好學生的評選、學雜費減免、助學貸款和勤工儉學等待遇。因病休學學生醫療費用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當于學期開學初的兩周内向所屬二級學院提交書面複學申請,并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病休學申請複學時,必須提交由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已恢複健康可以正常學習,經學院醫務室複查合格者,由二級學院簽署同意後,報教務處審批。僞造診斷證明或複查不合格者不得複學。
(二)因其他原因休學者,須提供必要的證明,由二級學院簽署同意後,報教務處審批,方可辦理複學手續(創業修學者需提供必要的證明)。
(三)無論何種原因休學,在休學期間應遵紀守法,其行為應符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符合要求者才能複學。休學期間,如有違法亂紀行為,取消複學或持續休學資格,予以退學。
(四)為确保學生能按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要求完成學業,休學學生複學後均應降級編入原專業。當降級無後續專業時,可申請選擇相近專業就讀。
第五節 學習年限、學籍預警、留級和退學
第二十三條 學習年限
學院各專業的培養方案按照國家規定學制年限(以下簡稱規定學制)制訂。二年制(“3+2”轉段)學生的學習年限一般為3年,三年制學生學習年限一般為4年,如有特殊情況可申請延長學習年限,但最長不超過11年(含休學時間)。四年制本科學生按學籍所在學校的規定執行。超過學習年限者,不予注冊。
在規定學制的學習年限内未修滿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者,如尚未受退學處理,可向學院申請延長在校學習年限。申請延長學習年限的手續在規定學制屆滿當年的4月份集中辦理。
第二十四條 學院實行學籍預警制度。學籍預警是指在學生管理工作中,針對學生在學習中出現的不良情況,及時提示、告知學生本人及其家長可能産生的不良後果,并有針對性地采取相應的防範措施,通過學院、學生和家長之間的溝通與協作,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的一種信息溝通和危機預警制度。
(一)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學籍預警:
1.學生累計不及格課程達到6門低于9門者(不含院級選修課)。
2.累計無故曠考課程達3門者(不含院級選修課)。
(二)具體程序
1.各二級學院在每學期開學補考成績錄入後一周内對所屬二級學院學生的學業情況進行統計,并向教務處報送本二級學院應予以學籍預警的學生名單并進行院内公示。
2.教務處在收到預警學生名單後進行複查,複查結束後一周内發文下達學籍預警的學生名單并在網上公布,同時學生所屬二級學院将《學籍預警通知書》送達學生本人。
3.學生所屬二級學院應主動與學生及其家長溝通,查找原因,針對不同學生制定相應的措施,并做好過程記錄。
4.學生應對本人受到學籍預警的原因進行深入剖析,制定整改措施,并寫出書面材料報所屬二級學院備案。
第二十五條 留級
(一)學院實行留級制度,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留級:
1.學生累計不及格課程達到9門低于15門者(不含院級選修課)。
2.學生累計無故曠考課程達到5門低于8門者(不含院級選修課)。
(二)具體程序
1.各二級學院在每學年第二學期補考成績錄入後兩周内對所屬二級學院學生的學業情況進行統計,審核留級學生名單,并以書面形式将拟留級學生名單以及留級後就讀的班級安排報教務處,同時進行院内公示。教務處在收到材料後進行複查,複查結束後報院長辦公會,院長辦公會通過後下達留級決定。
2.各二級學院在收到學院下發的留級文件後一周内将留級的結果通知到學生本人。因特殊原因無法送交本人的,則在院内發布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公告7天,即視為送交。學生應在收到留級通知後,并于新學期開學按規定标準繳清學雜費并到新班學習,逾期兩周未辦繳費手續并到新班參加正常教學活動者,作退學處理。
3.留級生的學籍歸入下一年級,各類教學活動納入下一年級統一管理。
4.留級學生原則上不能轉專業,如果下一年級沒有相應的專業,可繼續跟原班修讀,其不及格的課程應跟專業性質或所開課程相近的班級修讀,或随開設同一課程的其他專業(含其它二級學院)的班級一起修讀考試,但緩一年辦理畢業手續。
5.留級學生應随班學習,參加學院的各類教育教學活動。除學院組織(統一安排)外,原則上留級學生不能自行申請參加頂崗實習或工學交替的實踐活動。
6.學生留級前已學的各門課程,凡考核成績在60分(或及格)以上的課程,允許免修。學生學有餘力,經教務處批準可以學習部分後續課程,考核及格的,以後可以免修;考核不及格的,不計入不及格門數,以後重修。
7.學生在校期間留級以一次為限。學生在留級期間,應參加學院組織的相應的以往不及格課程的考試,自學院公布留級之日起一年期滿仍有6門及以上的課程(含以往不及格課程但不含留級重讀課程)不及格或仍有3門及以上課程(含以往曠考課程但不含留級重讀課程)曠考的,終止留級,按退學處理。
第二十六條 不及格課程認定與課程門數統計,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不及格課程認定包括以下五種情況
1.一學期内正常考試不及格的課程。
2.補考或重修後仍不及格的課程。
3.無故曠考的課程(總評成績按“曠考”記)。
4.總評成績以“0”分計的課程(學生曠課、缺課累計超過該門課程教學時數三分之一,由任課教師提供日常考核材料,所屬二級學院審核,報教務處備案,取消該課程考試資格,該課程總評成績按“0”分記)。
(二)課程門數統計
1.當前學期開設的課程各按一門課程計算(公共選修課不計算在内)。
2.跨學期開設的課程,每個學期都進行考核的,則每學期各按一門課程計算。
3.凡單獨設置、單列成績的實驗實訓等實踐教學課程,各按一門課程計算。
第二十七條 退學
(一)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退學:
1.累計無故曠考課程達8門及以上的或不及格課程達15門及以上的。
2.因課程原因應留級,在規定期限未辦理留級手續的。
3.在留級期間因課程原因被終止留級的。
4.休學期滿,在學院規定的期限内未辦理複學手續或者申請複學經複查不合格或不符合延長休學的。
5.經學院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6.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院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7.超過學院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8.應休學而拒不休學的。
9.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二十八條 學生的退學處理,由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學生的退學,由學院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同時報海南省教育廳備案。
第二十九條 學院出具退學決定書送交本人即生效。因特殊原因無法送交本人的,則在校内發布公告。自發出公告之日起,公告7日後,即視為送交。
第三十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三十一條 學生退學後善後事宜,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學的學生,必須在退學決定書送達或公告之日起1周内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二)退學學生辦理完退學手續後學院發給退學證明,學滿一學年者,發給學習證明。無故超過規定期限兩周不辦理手續者,由學院有關部門注銷其在校各種關系,不再出具任何證明。
(三)秋季學期退學者,學院退還已繳的下一學期的學費及有關費用;春季學期退學者,已繳費用不退還。
(四)取消學籍、已退學的學生不得複學。
第六節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三十二條 具有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學院規定的學習年限内,修完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全部課程,成績合格,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院發給畢業證書。
具有畢業資格的學生取得與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要求相一緻的職業資格證書,學院發放準學士學位證書。
學生提前完成教學教學計劃規定内容,獲得畢業所要求的學分,可以申請提前畢業。
第三十三條 學生在學院規定學習年限内,修完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全部課程,有1門及以上課程不及格或在校就讀期間因受留校察看處分,察看期未滿等原因而沒有達到畢業要求的,不予畢業準予結業,由學院發給結業證書。
第三十四條 關于結業生申請換發畢業證書的規定。
(一)因課程考核成績不及格的學生,在結業後一年内可參加由學院組織的相關考試(考試一般在結業當年的9月份進行)。相關課程考試合格,經學院審查符合畢業條件的,可換發畢業證書。
(二)因實習不及格,如結業後從事與實習内容相近的工作,可在結業後的一年内由工作單位開具鑒定證明(單位負責人簽字後加蓋公章),經學生所屬二級學院審查、考核合格,經學院批準,可換發畢業證書。
(三)因沒有取得與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要求相一緻的職業資格證書而未能獲取準學士學位證書的學生,可在畢業之日起一年内持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到所屬二級學院進行認定,憑所屬二級學院出具的認定證明向學院申請補發準學士學位證書。
(四)在校期間受留校察看處分未能畢業的,待留校察看期滿後,由本人申請(結業之日起一年内),用人單位或鄉鎮、街道以上政府機構向學院提供工作及現實表現和評議意見,經學院批準,可換發畢業證書。
(五)結業證書換發畢業證書中畢業時間的填寫,按實際換發證日期确定。
第三十五條 對學滿1學年以上而未完成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課程中途退學(被開除學籍者除外)者,學院可以發給肄業證書;不滿1年者,發給學習證明書。已辦理肄業證書的學生不得申請回校補修、重修、重考。
第七節 學業證書管理
第三十六條 學院嚴格按照招生時确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印制、頒發學曆證書。學生須按入學時确定的學習類型和學習形式獲得學曆證書。
第三十七條 學院執行高等教育學曆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頒發的學曆證書的相關信息可網上查詢。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一經查實,取消學籍,學院不給予發放學曆證書;對已發的學曆證書,學院可以追回,并報海南省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三十九條 學曆證書的發放,每年進行一次。
第四十條 畢(結)業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院核實後出具相應的學曆證明書,不再補辦相應的學曆證書。學曆證明書與原學曆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四十一條 學校、學生應當共同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校環境安全、穩定,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詳見《海南經貿職業技術學院校園秩序管理規定》。
第四十二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範,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樹立安全風險防範和自我保護意識,保障自身合法權益。詳見《海南經貿職業技術學院學生日常行為規範》和《海南經貿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安全管理規定》。
學校發現學生在校内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精神疾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條 學生應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和學校統一組織的一切活動。早讀、上課、晚修、實習、早活動、軍訓等都要考勤。班級班長要每天檢查本班同學的缺課情況,任課教師審查簽字認可,每周末将考勤情況連同請假單交輔導員,由輔導員彙總并按學校相關制度處理。學生因故不能參加學習活動時,必須按有關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有關規定詳見《海南經貿職業技術學院學生考勤暫行規定》。
第四十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第四十五條 學校定期召開團學代表大會,為學生會等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支持其在學生管理中發揮作用。
第四十六條 學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參加學生團體。學生成立團體,按學校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批準并施行登記和年檢制度。詳見《海南經貿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管理條例》。
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範圍内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學生團體邀請校外組織、人員到校舉辦講座等活動,需經學校批準。
第四十七條 學校提倡并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長成才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詳見《海南經貿職業技術學院學生校内勤工助學管理辦法》。
第四十八條 學生舉行大型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校依法勸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九條 學生必須遵守學校關于學生住宿管理的規定。鼓勵和支持學生通過制定公約,實施自我管理。詳見《海南經貿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公寓管理規定》。
第五章 獎勵、處分和申訴
第五十條 學校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競賽、文藝活動、志願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一條 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可以采取授予榮譽稱号、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對表現突出的學生,将推薦參加各種評優評獎活動。
學校對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以及确定推薦出國留學人選等賦予學生利益的行為,将按照各種評選辦法,公開、公平、公正、公示等操作。
第五十二條 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本規定以及學校紀律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可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紀律處分。詳見《海南經貿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紀律處分辦法》。
紀律處分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适應。
第五十三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學生處分一般應當設置6到12個月期限,到期按學校規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五十四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五十五條 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并依據相關制度進行處理。詳見《海南經貿職業技術學院學生校内申訴處理辦法》。
學校在實施監督或者處理申訴、投訴過程中,發現二級學院及工作人員有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規定的行為或者未按照本規定履行相應義務的,或者二級學院自行制定的相關管理制度、規定,侵害學生合法權益的,責令改正;發現存在違法違紀的,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和相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學校對接受高等學曆繼續教育的學生、港澳台僑學生、留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施行。原《海南經貿職業技術學院學籍管理規定》(瓊貿職院字【2016】149号)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緻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五十八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來源:海南經貿職業技術學院·教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