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做好我院全日制應征入伍大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和應征入伍錄取新生保留入學資格及退役後入學工作,維護其合法權益和切身利益,保證征集大學生入伍工作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高等學校學生應征入伍報義務兵役國家資助辦法》([2013]236号文件)、《關于實施退役士兵教育資助政策的意見》(财教[2011]538号)、《應征入伍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保留入學資格及退役後入學辦法(試行)》(教學[2013]8号)文件規定,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納入我省征兵工作征集範圍的應征入伍錄取新生、在校大學生、畢業生的學籍,均按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二章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及退役後入學辦法
第三條 應征入伍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是指通過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統一考試或單獨招生考試、已被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錄取但因同時依法應征入伍未到錄取高校報到入學的學生(以下簡稱入伍新生)。
第四條 入伍新生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應當由入伍新生本人持高校錄取通知書和身份證(戶口簿)、高中階段教育畢業證,到入伍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以下簡稱縣級征兵辦)領取并填寫《應征入伍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以下簡稱《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一式兩份)。入伍新生本人因故不能前往辦理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持上述證明材料及受委托人身份證代為辦理。
第五條 入伍新生本人或受委托人在縣級征兵辦加蓋縣級征兵辦公章後,連同入伍通知書複印件以公函形式發送至學院教務處。對之後申請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的,應當在我院錄取新生報到日期前将《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送學院教務處。
第六條 教務處接到入伍新生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的有關材料,依法依規審核錄取資格後,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
第七條 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學生個人信息中标注“參軍入伍”,出具《保留入學資格通知書》,由入伍新生或受委托人保管。《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審核加蓋學院公章後,一份教務處備案,另一份連同《保留入學資格通知書》送相關縣級征兵辦。
第八條 入伍新生在退役後 2 年内可以辦理入學,在退役當年或者第 2 年學院新生入學期間,持《保留入學資格通知書》和我院錄取通知書,到教務處辦理入學手續。入伍新生重新報名參加高考的,視為自動放棄原入學機會,入學資格不再保留。
第九條 入伍新生在新兵檢疫複查期間因身體原因被退回,可以持縣級征兵辦證明和我院錄取通知書到教務處辦理入學手續;因身體原因不宜繼續在部隊服役而中途退役,可以在退役當年入學,如錯過當年入學期間,可以順延 1 年到教務處辦理入學。
第十條 申請入學的入伍新生(被退回及中途退役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新生入學資格複查,複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學資格。入伍後因政治原因或拒絕服兵役被部隊退回、服役期間受到除名或開除軍籍處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學院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三章 在校大學生入伍保留學籍及退役後複學辦法
第十一條 被批準入伍的在校大學生,入伍時已經修完規定課程,符合畢業條件的,學院可準予畢業,發給其畢業證書,并予電子注冊。
第十二條 對未達到修業年限或尚不具備畢業條件的,可保留學籍至退出現役後 2 年,可以在退役當年或者第 2 年複學。也可根據學生本人實際,按現行學籍管理規定,作肄業、結業等處理。
第十三條 在校大學生入伍前,各學院應盡可能安排他們參加本學期所學課程的考試。在校大學生入伍後,經部隊團級單位批準,可通過網絡自學原專業相應課程,并可參加學院組織的考試,修業期滿,考試合格且符合畢業條件者,準予畢業。
第十四條 應征入伍大學生複學後可按照《海南經貿職業技術學院考試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辦理相關課程的免修免考(如軍事教育、體育與健康、體測、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頂崗實習等)。在部隊立功受獎的可按照《海南經貿職業技術學院考試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辦理成績替換。
第十五條 應征入伍大學生服役期滿退出現役的複學工作,按以下方式和程序辦理:
1.一般應回原學院原專業複學,複學手續按《海南經貿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管理規定》有關規定辦理。也可根據個人意願或學院相關規定,轉到其他專業學習;
2.原就讀學院原專業撤銷的,經本人申請,由教務處安排轉入其他相近專業複學;
3.退役複學的學生,學習年限按服役前後實際學習時間連續計算。個别學習有困難的,可以申請延長學習時間,最長不超過兩個學年。
第十六條 應征入伍大學生,在新兵檢疫複查期間退回,學院準其複學;因身體原因不宜繼續在部隊服役或因部隊精簡整編中途退役的,按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複學手續。
第十七條 應征入伍大學生在部隊服現役期間,受除名、開除軍籍處分或判刑的,不予複學。
第四章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來源:海南經貿職業技術學院·教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