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生安全管理,保障學生人身和财物安全,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營造良好育人環境,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暫行規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幹規定》和學校的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生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宣傳、貫徹國家及有關部門關于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依法依規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及管理,處理學生中出現的各類安全事故,教育、引導學生健康成長。
第三條 學校有關職能部門和各班級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管理。學生必須自覺學習安全知識,主動接受學校、社會和家庭的各類安全教育,增強安全意識,提高防範能力;要熱愛生活,珍惜生命,增強對自身、家庭和社會的責任感,自覺履行成年人的義務和責任。
第四條 學生安全管理要堅持教育先行、預防為主、保護學生、明确責任、管教結合、實事求是、依法辦事、妥善處理的原則,做好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和安全事故處理等工作。
第五條 本規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在校學生(含聯合培養生)。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六條 學生應自覺維護學校的穩定,不得參與危害社會和學校穩定的活動,不能有損害他人正當利益的行為。同時也要加強自我保護意識,保護自身的人身和财産安全。
第七條 學生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自覺抵制各種淫穢書刊、封建迷信宣傳物等非法出版物,不參與酗酒、打架鬥毆和賭博,禁止學生攜帶、私藏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險品,禁止制販、吸食毒品,自覺維護消防及其他安全設施,注意防火、防盜,防止各種事故的發生。
第八條 學生應在取得衛生許可證的食堂、飲食店、商店進餐或購買食品,注意飲食衛生。
第九條 學生在各項教學活動和其它活動中,應遵守紀律和有關規定,聽從指導,服從管理:
(一)在實驗室要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實驗。發現和發生實驗設備工作不正常和其它影響人身安全的情況時,應及時報告。
(二)自覺遵守文娛體育場(館)、教室、圖書館等公共場所的規定,防止發生人身傷亡事故和财物損失。
(三)在社會實踐、假期旅途、軍訓、勞動中,要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的規章制度,注意人身、财物和交通等安全; 在頂崗實習過程中,要遵守教學部門制定的頂崗實習有關安全管理規定。
(四)自覺遵守學校有關規定,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離校。
(五)元旦、清明節、五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節長假實行學生離校簽名備案。
(六)禁止在校學習期間擅自外出旅遊和到江、河、湖泊等自然水域遊泳。
(七)自覺遵守計算機網絡的有關管理法規、規定,不參與并謹防網上犯罪。
第十條 學生組織大型集體活動或集會,須經學校同意,按學校規定進行,并必須有教師或學校學生管理人員在場。組織者必須根據活動具體情況制定切合實際的安全預案,并認真進行安全檢查,負責整個活動的安全。同時學生必須遵守有關規定,組織者必須自覺服從學校的安全審查 。
第十一條 師生員工在執行校内公務時有權對可疑人員進行詢問或要求其出示相關證件。對不能說明情況的可疑人員,校保衛部門應責令其離開學校或送交公安機關審查。對進入學生公寓(宿舍)的校外人員,應要求其履行門衛登記手續;對不能說明情況又拒不登記的,應拒絕其進入學生公寓(宿舍)并向校保衛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學生應嚴格遵守公寓(宿舍)管理的規定,自覺維護公寓(宿舍)的安全與衛生,增強安全防範意識。
第十二條
(一)學生不得擅自調換、私自占用學生寝室,不得私配、轉借寝室鑰匙。
(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留宿校外人員,禁止在學生寝室内留宿異性。
(三)學生不得私接電源、電線或違章使用電器設備,違者一經發現,公寓管理人員應及時拆除并沒收違章使用的電器設備。
(四)不得在學生公寓(宿舍)内焚燒物品,不得私藏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嚴禁亂扔煙頭和燃放煙花爆竹。
(五)應自覺遵守作息制度,不得擅自在校内外租房居住,不得無故晚歸或夜不歸宿。晚歸者應如實向公寓管理人員說明情況,必要時應出示證件。
(六)妥善保管貴重物品,寝室内不存放大額現金。
(七)應增強安全防範意識,離開寝室應關好門窗,切斷電源,關好水龍頭。
第十三條 如有學生發生意外事故以及學生要求保護人身或财産安全等情況時,有關單位應迅速采取措施,盡量減小影響,并及時向學校學生安全主管部門報告。不及時報告或隐瞞不報的,應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發現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災害等事故,在場師生員工應保護現場,及時報告學校保衛部門或公安部門處理。學校有關部門和在現場的師生員工應采取果斷措施,控制事态發展,盡可能減輕傷害和損失。
第十四條 學校鼓勵學生辦理人身保險,并提供便利條件。
第三章 學生安全問題的處理
第十五條 學生凡發現有安全隐患、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和正在發生的或已經發生的安全事故均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并配合調查。
第十六條 學校在安全管理或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有權對學生教室、集體宿舍的安全、秩序進行檢查。
第十七條 學生未經請假擅自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将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十八條 學生人身和财物發生安全事故,由二級學院和相關職能部門及時調查處理,根據當事人或他人的過錯責任,責令其賠償損失,并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紀律處分。涉及追究刑事責任的,報告地方公安部門查處。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并造成學生安全事故的,學校不承擔責任,并保留依法追究當事人或組織者責任的權利:
(一)在教學(含實習、頂崗實習)、體育鍛煉、體育比賽或日常生活中,學生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學校或實習單位規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規程而發生事故的。 (二)未經學校批準,擅自組織校外集體活動或私自接受校外人員邀請外出遊玩發生事故的。
(三)學生課外、業餘活動時間自行組織、參加活動發生事故的。
(四)學生未經批準擅自離校(或實習)不歸或超假不歸發生事故的。
(五)學生在假期或請假、休學、自謀職業、退學離校等辦理離校手續後發生事故的。
(六)走讀學生在校外發生事故的。
(七)其它應由有關責任人承擔事故責任的。
第二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由其家長或法定監護人負責領回并辦理休學手續:
(一)因病情嚴重或反複,在短時間内不能治愈而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二)因事故傷殘經治療後病情穩定,但短時間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三)因傳染性疾病須隔離治療而不宜在校學習的。
(四)患有嚴重心理障礙疾病,已影響周邊同學的正常學習生活,嚴重幹擾學校正常教學秩序且在安全上存在嚴重隐患的。
第二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給予退學處理:
(一)因事故傷殘經治療後病情穩定,但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二)因惡性疾病經治療後病情穩定,但病情易反複且目前醫療水平無法治愈而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三)凡經學校指定的專業醫院确診為精神病、癫痫等疾病患者的(學生先行由其家長或法定監護人負責領回,然後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 學生因病死亡或意外死亡(責任不由學校承擔的),學校協助辦理保險賠償,但不承擔其它費用。
第二十三條 學生因刑事案件造成死亡的,學校配合和督促公安機關及時破案,學校按破案後的結論妥善處理善後工作。
第二十四條 因保護國家或他人的财産及人身安全,見義勇為而受傷緻殘或犧牲的學生,學校報請省人民政府授予相應的稱号。
第二十五條 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準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發生事故的後果由學生本人負責。
第四章 事故處理
第二十六條 如學生人身和财産發生一般傷害,學校有關部門和相關工作人員要及時調查處理,根據當事人或他人的過錯及過錯程度,根據學校的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的處分。在校園内,發生學生非正常死亡、重傷或被竊、失火等造成重大損失事故時,應迅速采取措施進行搶救并保護現場,同時要加強學生思想政治工作,穩定情緒,恢複秩序,按規處理。事故發生後需向公安機關報告或需由公安機關處理的,應及時與公安機關聯系,并協助調查處理。
第二十七條 發生重大事故,應及時向有關領導報告并通知學生家長。
第二十八條 學生在教學、實習、生活過程中,因學校或有關單位責任發生死亡、重傷或殘疾,由學校或有關單位承擔責任,并做好處理及善後工作。在教學、實習、生活過程中,學生因不遵守紀律或規定而發生意外事故,由學生本人負責,學校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 學生未經學校批準擅自離校不歸而發生意外事故的,由學生本人負責,學校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條 學生在法定假期、寒暑假期或辦理離校手續後發生意外事故的,學校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 學生在校内正常學習、生活或參加由學校在校外組織的活動,期間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因自然災害而發生的事故,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和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因病死亡或責任不由學校承擔的意外死亡的學生,學校不承擔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因學校責任意外死亡的學生,由學校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學生違反安全管理規定,應責令其改正;經批評教育不改者,應給予紀律處分;性質惡劣或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者,應從重處分。學生發生安全事故,有過錯責任者,除按規定賠償損失外,視其情節和後果,按照《海南經貿職業技術學院學生處分管理辦法》,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學生發生本規定以外的違紀行為,按照《海南經貿職業技術學院學生處分管理辦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學生的監護人是學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監護人,其監護關系不因學生的入學而轉移給學校。學校與學生隻是教育管理關系,監護人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特别是學生放假離開校園,在校外期間,學生應有自覺的安全行為意識,家長和監護人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沖突的内容,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施,由海南經貿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工作處、後勤處、保衛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