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确保各項活動的正常開展,根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考勤管理辦法
(一)考勤範圍 學生上課、實訓、講座、軍訓、校運動會、以及學校要求參加的公益勞動等均進行考勤。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請假。未經請假、請假未獲批準或者請假逾期未辦續假手續而缺課者,均以曠課論。
(二)考勤項目 考勤項目分為遲到、早退、曠課、病假、事假、公假等六項。
(三)計算辦法 學生曠課,按以上考勤範圍實際課時計。 遲到、早退3次,分别按曠課一節論。
(四)考勤辦法
1、考勤工作由任課教師和各班負責考勤的學生幹部分别進行。
2、任課教師、各班負責考勤的班幹把學生考勤表按規定投到所在二級學院考勤專用信箱或送交專管人員,由各二級學院指定專人統計學生出勤情況。
3、周日和節假日收假晚上,由輔導員對學生進行點名考勤。
二、請假管理辦法
(一)請假手續學生在校期間,因病因事确需請假者,必須按下列規定事先辦理請假手續:
1、由請假人寫請假條,說明請假原因、詳細去向和請假時間。請病假需要有社區醫校、校醫室證明或者三級甲等及以上醫校證明。
2、根據批假權限,按輔導員、二級學院分管領導的順序,逐級簽字,辦理請假手續。
3、獲準請假後,由請假者本人把請假條一份交給有關部門,并自帶1份。
4、凡在上課時間請假,必須到輔導員處登記,否則按曠課論處。
5、學生請假期間,如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假滿不能按時返校者,必須提前一天打電報或者電話給輔導員申請續假。如因特殊情況來不及打電報或者電話請示,回校時必須持有關單位證明證實當時情況。
6、學生請假,必須由本人事先辦理請假手續。如遇不可抗力的原因,确實無法事先請假,應當及時與輔導員聯系,并在事後提供相關材料,作出書面說明,補辦請假手續。
(二)批假權限
1、三天以内(含三天),由輔導員審批。
2、三天以上七天以内(含七天),由二級學院分管學生工作書記審批。
3、七天以上十五天以内(含十五天),由二級學院分管學生工作書記審批,到學生工作處登記備案。
4、十五天以上三分之一學期内,由二級學院分管學生工作書記審批,報學生工作處批準,同時報告學校分管領導。
5、三分之一學期以上,按休學論處。
(三)銷假手續
1、學生假期返校後,須及時向審批人銷假,否則按曠課論處。
2、超假又未辦理續假手續者,輔導員應及時與學生家長聯系,并把情況向二級學院分管領導彙報。
三、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